香港无人机规定【禁飞区及管理办法】
香港无人机规定 无人机禁飞区及管理办法 除非获民航处许可,所有操作无人机系统的人士须遵守以下一般安全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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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获民航处许可,所有操作无人机系统的人士须遵守以下一般安全操作指引:
1. 不得放飞的地方(禁飞区)
(i) 不得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无人机系统,包括:
- 香港国际机场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 大屿山北部沿岸地区;
- 大榄涌至荃湾沿岸及青衣岛一带;
- 维多利亚港一带及沿岸地区;
- 石岗一带。
(ii) 不得在人多及挤迫的地方上空放飞无人机系统。
(iii) 不得飞越或飞近任何与之碰撞时会产生危险的物体或设施,亦不得飞越或飞近任何设施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该设施的秩序和纪律及对该设施的管制。
2. 选择合适的飞行地点
选择适当的飞行地点不仅可以减低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更可提高飞行的乐趣。下列为选择适当飞行地点的一些要诀。
适当的无人机系统飞行地点,除须顾及航空安全外,还须:
(i) 远离人群、船只、车辆或构筑物;
(ii) 远离直升机坪;
(iii) 远离一切可干扰无线电讯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
(iv) 地势平坦,可让无人机系统升降自如;和 (v) 让无人机系统操作者视野清晰无阻,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无人机系统。
3. 操作高度
操作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以上300呎(约90米)。
4. 操作时间
无人机系统的操作时间只限白昼。
5. 天气条件
(i) 无人机系统只应在良好的能见度和天气情况下操作。
(ii) 当暴雨警告、热带气旋警告或强烈季候风信号生效时,不得放飞无人机系统。
6. 重型无人机系统
除非获民航处许可,任何人士不得在香港放飞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重型无人机系统。
7. 控制无人机系统
无人机系统操作员必须身处现场,并确保无人机系统在整个飞行过程中维持在其视线范围内操作,即操作员须与无人机系统保持直接目视、无辅助(矫正视力的镜片除外)的视觉接触,以监测飞行路线,避免与其他飞机、人士、船只、车辆及构筑物发生碰撞。
8. 无人机系统的安全检查
操作员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对无人机(包括燃料或锂电池)作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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